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促進市場繁榮的重要力量,新政策旨在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負,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對于優惠范圍為何選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是在內外資企業“兩法合并”時確定的。這一標準借鑒了國際經驗,也與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研究,同時還考慮了國家稅收收入和企業利益等因素。這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以這一標準為基礎,能較好地體現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支持力度的政策導向。 對于優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確定的,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前,國家曾連續兩次出臺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為1年,優惠期限較短?,F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4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扶持力度的優惠政策適當延長執行期限,從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由于目前已經是2014年4月份,是否會對優惠政策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造成影響?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此項優惠政策出臺時雖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2013年10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制定201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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