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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全國人大網發布《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黃河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等4件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3日。

都有哪些信用相關新看點?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嚴厲懲治生產和銷售假劣偽冒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維護公眾健康,讓不合乎有關規定的農產品遠離市場。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證質量,實現優質優價。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共8章83條,對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做出規定,其中多處提及信用相關內容。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 負責。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 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記載行政處罰等信息,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應用和管理。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
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規范民事強制執行行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共4編17章207條,草案以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編為基礎,堅持問題導向,全面總結民事執行程序改革實踐經驗,兼顧執行效率與公平,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支撐。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平臺,將執行當事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限制消費、失信懲戒、執行裁判文書等信息向社會開放,對依法應當由案件當事人知悉的信息通過信息化方式及時向其推送。
第五十條 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財產令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負責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或者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未于指定日期到場;(二)到場后拒絕報告;(三)虛假報告;(四)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五)其他未履行報告財產義務行為。
拘留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報告財產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計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按照失信行為情節輕重確定不同的期限或者等級,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公開前給予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
第六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失信被執行人,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不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前述人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承擔特殊、緊急社會保障職能的,在該特殊時期,一般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六十八條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以下;情節嚴重或者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到三年。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社會公布。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或者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組織通報,供有關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限制消費、政府采購、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榮譽授信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第七十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或者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懲戒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撤銷、刪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已推送組織。實施信用懲戒的有關組織應當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懲戒措施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并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第七十一條 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被罰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執行人對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八十條 執行中,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依法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必要合理的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或者已經處分完畢但是債權尚未全部實現;(四)已依法采取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的其他執行行為。
第一百九十六條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不得作出一定行為或者應當容忍他人一定行為,被執行人違反該義務或者可能違反該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第五節的規定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或者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取其他適當方法防止、制止被執行人違反該義務。